學校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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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首大學章程

                                  (2023 年修訂)

                                  序 言

                                   

                                  吉首大學是1958年經國務院批準建立的省屬綜合性大學。2000年8月,吉首衛生學校并入,2002年10月,武陵高等??茖W校并入。學校秉承“以人名校,以業報國”校訓,弘揚“鳳飛千仞,薪傳八方”精神,艱苦奮斗,勵精圖治,為國家培養了大量優秀人才,為促進民族團結和區域經濟社會發展做出了不可替代的貢獻。學校已成為學科門類齊全、辦學實力較強、辦學特色鮮明的大學,是博士學位授權單位、湖南省高水平建設大學、湖南省“雙一流”建設高校。

                                  學校堅持“立足湘西、面向湖南、輻射全國、服務基層”辦學定位和“綜合性、地方性、民族性、師范性”特色定位,認真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堅持提高人才自主培養質量和服務區域經濟社會發展,不斷推進大學治理能力現代化,提升綜合實力,

                                  努力建設特色鮮明的高水平教學研究型綜合性大學。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和保障學校依法自主辦學,建立現代大學制度,規范辦學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法律,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中文全稱為“吉首大學”,簡稱為“吉大”,英文全稱為Jishou University,英文縮寫為JSU。

                                  學校法定住所為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首市人民南路120號。學校設有吉首校區和張家界校區。根據事業發展需要,學校經舉辦者批準,可依規設立新校區、調整校區布局。

                                  學校網址為 http://www.sujiarl.com。

                                   

                                  第三條 學校由湖南省人民政府與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共建,是湖南省人民政府舉辦、湖南省教育行政部門主管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

                                  學校為非營利事業法人單位。依法享有辦學自主權,獨立承擔法律責任。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條 學校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擁護“兩個確立”,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 、做到 “兩個維護”,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以立德樹人為根本任務,積極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第五條 學校堅持以師生為本,堅持教授治學、民主管理,堅持依法治校,實行法律顧問制度和信息公開制度,依法接受監督。

                                   

                                  第六條 學校的辦學活動接受舉辦者的領導與監督,舉辦者支持學校依照法律法規自主辦學。

                                   

                                  第七條 舉辦者對學校享有以下主要權利:

                                  (一)依法對學校進行管理、監督、考核;

                                  (二)任免學校校級領導干部或規定產生辦法;

                                  (三)決定學校的分立、合并及終止;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權利。

                                   

                                  第八條 舉辦者對學校承擔以下主要義務:

                                  (一)保障學校依法行使辦學自主權,不受非法干預;

                                  (二)保證學校穩定的辦學經費來源,保障學校辦學條件得到持續改善;

                                  (三)依法保護學校的法人財產權不受侵犯,保護學校教職工和學生的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學校良好的辦學外部環境,保證學校全面實現基本職能;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九條 學校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根據社會需求、辦學條件和國家核定的辦學規模,制定招生方案,設置和調整學科專業,調節各學科專業招生比例;

                                  (二)制定教學計劃、選編教材以及組織實施教學活動,決定學生考試考核標準;對學生進行學籍管理,實施獎勵或處分;

                                  (三)評聘教師及其他職工,決定教職員工的薪酬標準和福利待遇,對教職員工實施獎勵或處分;

                                  (四)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及文化傳承創新活動;

                                  (五)開展與國(境)內外大學、研究機構的科學技術文化交流合作;

                                  (六)設置教育教學、科學研究、行政管理、后勤保障等內部組織機構;

                                  (七)管理和使用國家及地方政府提供的財產、財政性資助、受捐贈財產以及其他由學校合法取得的資產;

                                  (八)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自主管理內部事務,開展教育教學和科學研究等活動;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條 學校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全面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執行國家教育政策;

                                  (二)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認真履行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以及國際交流合作等各項職能,完善教育質量保障和監控體系,加強教材建設和管理,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三)維護學生和教職員工的合法權益;

                                  (四)接受政府的監督和指導,依法接受學生、教職員工、校友和社會各界的監督和評議;

                                  (五)執行國家教育收費規定,公開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

                                  (六)維護校園安全穩定和校園良好秩序;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章 學校功能

                                   

                                  第十一條 學校以立德樹人為根本任務,履行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國際交流合作等基本職能。

                                   

                                  第十二條 學校學科、專業設置涵蓋哲學、經濟學、法學、文學、歷史學、理學、工學、醫學、管理學、藝術學等學科門類。學校根據國家政策、社會需要和自身辦學條件,自主合理確定辦學規模,調整辦學結構,科學設置和調整學科、專業。

                                   

                                  第十三條 學校依法招收學生,對學生實施教育和管理。

                                   

                                  第十四條 學校主要教育形式為全日制高等學歷教育,以本科生教育為主,大力發展研究生教育,適度發展非學歷教育,積極開展留學生教育和中外合作辦學。

                                   

                                  第十五條 學校根據辦學定位及社會需要等,自主確立人才培養目標和要求,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

                                   

                                  第十六條 學校依法向符合條件的學生頒發相應的學歷證書或者其他學業證書。

                                  學校執行國家學位制度,依法授予學士、碩士及博士學位,并頒發學位證書。

                                   

                                  第十七條 學??上驗樯鐣l展和人類文明進步做出突出貢獻的杰出人士授予名譽博士學位或其他榮譽稱號。

                                   

                                  第十八條 學校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經濟主戰場、面向國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健康,積極開展科學研究,促進知識創新和技術創新,致力于解決經濟社會發展中的理論與實踐問題。

                                   

                                  第十九條 學校支持并組織教師、研究人員和學生開展各類科學研究,鼓勵自由探索和科研創新,形成自身科研特色與優勢,促進良好學術生態與優良學術傳統的形成。

                                   

                                  第二十條 學校推動科學研究與人才培養、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工作緊密結合,提高人才培養質量,增強服務社會能力,整體提升辦學實力。

                                   

                                  第二十一條 學校尊重和保障教師、研究人員和學生在教學、研究和學習方面依法享有的學術自由,營造寬松而積極向上的學術環境,建立健全學術評價機制,倡導學術平等,嚴格學術管理。

                                   

                                  第二十二條 學校加強學術道德宣傳與學術誠信教育,反對和懲處學術不端行為。

                                   

                                  第二十三條 學校以人才培養和科學研究成果服務社會,積極為地方和國家經濟社會發展提供人才與智力支持。

                                   

                                  第二十四條 學校樹立主動服務社會意識,構建開放包容、合作共享的社會服務機制,構筑社會服務平臺,提高對地方和國

                                  家經濟社會發展的貢獻度。

                                   

                                  第二十五條 學校利用人才優勢充分發揮智囊團、思想庫作用,為地方和國家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決策咨詢服務。

                                   

                                  第二十六條 學校建立健全檔案、資料、信息、設施、設備等資源開放機制,面向社會提供資源共享服務。

                                   

                                  第二十七條 學校鼓勵師生員工開展社區服務和志愿服務。

                                   

                                  第二十八條 學校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文化發展道路,堅持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引領,加強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教育,吸收借鑒人類優秀文明成果,繼承和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推進文化傳承創新,開展對外文化交流。

                                   

                                  第二十九條 學校堅持文化育人,著力培養具有人文精神、科學素養、創新能力和務實作風人才。

                                   

                                  第三十條 學校營造和諧、健康的校園文化環境,傳承和建立體現時代特征、社會特征和大學特色的校園文化。

                                   

                                  第三章 學 生


                                  第三十一條 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

                                  學生是學校教育教學活動的主體。

                                   

                                  第三十二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參加社會實踐、志愿服務、勤工助學、文娛體育及科技文化創新等活動,獲得就業創業指導和服務;

                                  (三)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四)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科學、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后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五)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以適當方式參與學校管理,對學校與學生權益相關事務享有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

                                  (六)對學校給予的處理或者處分有異議,向學校、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行為,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七)法律、法規及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三十三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

                                  (二)遵守學校章程和規章制度;

                                  (三)恪守學術道德,完成規定學業;

                                  (四)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貸學金及助學金的相應義務;

                                  (五)遵守學生行為規范,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六)法律、法規及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四條 學校堅持以學生為中心,為學生提供各種形式的服務:

                                  (一)為學生提供學習方法、科學研究、品德修養指導;

                                  (二)為學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職業生涯規劃以及創業、就業指導服務;

                                  (三)對學生課外活動進行指導,鼓勵學生參加社會實踐、志愿服務和其他公益活動;

                                  (四)對學生依法進行的社會服務和勤工助學活動給予鼓勵、支持和引導;

                                  (五)關懷有特殊困難的學生,為其健康成長提供必要的幫助。

                                   

                                  第三十五條 學校采取多種形式保障學生的合法權益:

                                  (一)建立健全學生權利保護機制,依法維護學生在校期間人身、財產安全等合法權益;

                                  (二)明確校學生會、研究生會的職責,保障學生會、研究生會在涉及學生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上的參與權與監督權;

                                  (三)學生代表可根據學校規定參加有關會議;

                                  (四)學校設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學生對學校紀律處分、學籍處理等有異議的,可向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申訴。

                                   

                                  第三十六條 在校預科生根據國家有關預科生管理規定進行管理;在校接受培訓、進修、在職學習等成人非學歷教育的無學籍的受教育者,其權利義務由受教育者與學校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則依法另行約定。

                                   

                                  第四章 教職工


                                  第三十七條 學校教職工由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等組成。

                                  教師是學校辦學的主體。

                                   

                                  第三十八條 學校教職工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據工作職責和實際貢獻公平合理使用公共資源;

                                  (二)公平獲得職業發展所需的相應條件和機會;

                                  (三)在品德、能力、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公平獲得各級各類獎勵及各種榮譽稱號;

                                  (四)依法公平享受薪酬、保險及休假等福利待遇;

                                  (五)知悉學校建設發展以及關涉自己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進行評議、提出意見和建議;

                                  (六)就職責權利、聘用、晉升、福利待遇、獎懲等事項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對學校侵犯其人身、財產等合法權益的行為,提出申訴或依法提起訴訟;

                                  (七)法律、法規、學校規章制度與聘用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三十九條 學校教職工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尊重和關愛全體學生,維護學生合法權益;

                                  (二)履行崗位職責,愛崗敬業,勤奮工作;

                                  (三)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四)恪守職業道德和學術規范;

                                  (五)珍惜和維護學校聲譽,維護學校利益;

                                  (六)法律、法規、學校規章制度與聘用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十條 學校對教職工實行下列任職制度:

                                  (一)教師資格認證和職務聘任制度;

                                  (二)專業技術人員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

                                  (三)管理人員聘任制度;

                                  (四)工勤人員聘任制與勞動合同制相結合的制度。

                                   

                                  第四十一條 學校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聘用非事業編人員,并與其簽訂勞動合同,非事業編人員按照勞動合同享受相關權利、履行相關義務。

                                   

                                  第四十二條 學校依法依規自主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對教職工定期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聘任、晉升、校內津貼分配、獎懲的依據。

                                   

                                  第四十三條 學校逐步提高與學校發展水平相適應的教職工福利待遇,建立和健全教職工權利保護機制,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積極落實離退休人員待遇。

                                   

                                  第四十四條 學校尊重和愛護人才,維護學術民主,弘揚學術自由,為教師發展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

                                   

                                  第四十五條 講座教授、兼職教授、客座教授、特聘教授、外籍教師、在站博士后、訪問學者、進修人員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本校從事教學、科研、進修活動期間,享有法律規定及合同約定的權利,履行相應義務。學校為其提供必要的條件和幫助。

                                   

                                  第四十六條 學校設立教職工申訴處理委員會。受理和解決教職工的申訴。

                                  教職工申訴處理委員會的組成規則、議事程序等另行制定。

                                   

                                  第五章 組織與機構


                                  第四十七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吉首大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學校黨委全面領導學校工作,支持校長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的規定積極主動、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保證教學、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項任務的完成。學校黨委承擔管黨治黨、辦學治校主體責任,把方向、管大局、作決策、抓班子、帶隊伍、保落實。

                                  學校黨委的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宣傳和執行黨中央以及上級黨組織和本組織的決議,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茖W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二)堅持馬克思主義指導地位,組織黨員認真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學習黨的基本知識,學習業務知識和科學、歷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識;

                                  (三)審議確定學?;竟芾碇贫?,討論決定學校改革發展穩定以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

                                  (四)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及其負責人的人選。按照干部管理權限,負責干部的教育、培訓、選拔、考核和監督。加強領導班子建設、干部隊伍建設和人才隊伍建設;

                                  (五)按照黨要管黨、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加強學校黨組織建設。落實基層黨建工作責任制,發揮學?;鶎狱h組織戰斗堡壘作用和黨員先鋒模范作用;

                                  (六)履行學校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領導、支持內設紀檢組織履行監督執紀問責職責,接受同級紀檢組織和上級紀委監委及其派駐紀檢監察機構的監督;

                                  (七)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實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八)領導學校群團組織、學術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

                                  (九)做好統一戰線工作。對學校內民主黨派的基層組織實行政治領導,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開展活動。支持無黨派人士等統一戰線成員參加統一戰線相關活動,發揮積極作用。加強黨外知識分子工作和黨外代表人士隊伍建設。加強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開展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教育,堅決防范和抵御各類非法傳教、滲透活動。

                                  學校黨組織的其他具體事項按照相關章程、制度和議事規則執行。

                                   

                                  第四十八條 校長是學校行政負責人,在學校黨委領導下,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組織實施學校黨委有關決議,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規定的各項職權,全面負責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長協助校長行使職權。

                                  校長的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

                                  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劃;

                                  (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方案;

                                  (三)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劃。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四)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產;

                                  (五)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把學校辦出特色、爭創一流;

                                  (六)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負責學生學籍管理并實施獎勵或處分,開展招生和就業工作;

                                  (七)做好學校安全穩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校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議,接受社會捐贈;

                                  (九)向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研究生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和團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學校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群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校長辦公會議是學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校長辦公會議的組成、職責、運行及其他具體事項按照制定的相關制度和議事規則執行。

                                   

                                  第四十九條 學校設置學術委員會,充分發揮其在學科建設、學術評價、學術發展和學風建設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積極探索教授治學的有效途徑。學術委員會是校內最高學術機構,統籌行使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咨詢等職權。學術委員會設立學位評定委員會、教學委員會、學術評價與發展委員會、學術道德委員會等專門委員會,具體承擔相關職責和學術事務。

                                  學術委員會章程、學位評定委員會章程及專門委員會具體工作規程另行制定。

                                   

                                  第五十條 學術委員會依章程履行職能,統籌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學科、專業及教師隊伍建設規劃,科學研究規劃,學術交流合作規劃;

                                  (二)審議教學科研成果的評價標準、學位授予標準、教師職務評聘的學術標準;

                                  (三)審議學校其他學術組織的設置方案和議事規則;

                                  (四)評價學校引進人才、相關聘任或推薦人選的學術水平,評定或授權評定科研基金、科研項目以及教學科研成果和獎項;

                                  (五)調查認定學術不端行為,裁決學術糾紛,對違反學術道德規范的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或建議;

                                  (六)指導全校學術活動,推動學術交流,活躍學術氛圍,弘揚科學精神;

                                  (七)對與學術事務相關的全局性、重大發展規劃和發展戰略,以及國內外重大項目合作提出咨詢意見;

                                  (八)其他應當由學術委員會決策、審議、評定或咨詢的事項。

                                   

                                  第五十一條 學校按照規范合理、精簡高效、權責明晰的原則設置內部工作機構。

                                   

                                  第五十二條 學校黨委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內部工作機構、二級黨組織;各工作機構、二級黨組織依照設置原則履行其相應職責。

                                   

                                  第五十三條 學校根據工作需要,可設置、變更或者撤銷學校內部行政工作機構,并可根據實際情況合理調整各工作機構職能。各工作機構根據學校授權,履行管理和服務職責,構建精細化管理模式,為全校師生員工提供優質服務。

                                   

                                  第五十四條 學校根據辦學需要設置教學服務機構,為教學科研提供公共服務保障,保障教學、科學研究、行政管理等各項工作的開展。

                                   

                                  第五十五條 學校根據工作需要設置專門委員會以及領導小組等機構,利用多方資源為學生與教職工提供服務保障。

                                  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附屬單位,依據法律和學校規定實行相對獨立的運營與管理。

                                  學校依法與外界締結協議,聯合設立組織機構,開展合作辦學、合作研究與技術開發、社會服務等活動。

                                   

                                  第五十六條 中國共產黨吉首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校的黨內監督專責機關,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委的雙重領導下進行工作,履行監督執紀問責職責。其主要任務是:

                                  (一)維護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執行情況,協助學校黨委推進全面從嚴治黨、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

                                  (二)經常對黨員進行遵守紀律的教育,作出關于維護黨紀的決定;

                                  (三)對黨的組織和黨員領導干部履行職責、行使權力進行監督,受理處置黨員群眾檢舉舉報,開展談話提醒、約談函詢;

                                  (四)檢查和處理黨的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的比較重要或者復雜的案件,決定或者取消對這些案件中的黨員的處分;進行問責或者提出責任追究的建議;

                                  (五)受理黨員的控告和申訴,保障黨員權利不受侵犯。

                                   

                                  第五十七條 湖南省監察委員會駐吉首大學監察專員辦公室依法履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

                                   

                                  第五十八條 學校設立審計機構,依法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對學校及所屬單位的業務活動、內部控制進行審計,對各內部機構負責人經濟責任進行審計。

                                   

                                  第五十九條 吉首大學教職工代表大會是學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學校黨委領導下教職工依法參與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有效平臺,依其章程行使權利。其職權主要包括: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校長工作報告、工會工作報告、財務工作報告、學術委員會年度報告等,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五)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干部;

                                  (七)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討論學校的規章制度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需要商定的其他事項。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和建議,以會議決議的方式做出。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日常工作機構設在校工會,負責大會閉會期間的日常工作,督促會議決議和大會提案的落實。

                                  學校實行校院兩級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學院二級教職工代表大會在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指導下,參照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職權,參與本單位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

                                   

                                  第六十條 學生(研究生)代表大會、團員代表大會是學校黨委領導下學生、團員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重要組織形式,按照各自章程行使職權、履行職責。

                                   

                                  第六十一條 校內各民主黨派、無黨派人士依據法律和各自章程開展活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

                                   

                                  第六十二條 學校工會、團委、學生會、研究生會等群眾組織,在學校黨委的領導下,依照其章程開展活動,依法履行各自的職責,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

                                   

                                  第六章 學院和研究院所

                                   

                                  第六十三條 學校實行校院兩級管理體制。根據需要設立學院和研究院所。學院和研究院所作為學科建設、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的具體組織實施單位,在學校授權范圍內實行自主管理。一般實行院所合一,特殊情況可獨立設置研究院所等研究機構。

                                   

                                  第六十四條 學院(研究院所)根據學校的規劃、規定或授權,制訂本單位發展規劃,制訂并組織實施學科專業建設、師資隊伍建設及人才培養方案;組織開展科學研究和其他學術活動;制定內部工作規則和辦法,提議人員的聘任,對人員進行管理;負責學生的教育與管理、就學生的獎懲提出意見;管理和使用學校核撥的辦學經費和資產;行使學校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六十五條 學院黨組織在學校黨委的領導下開展工作,全面負責學院黨的建設,履行政治責任,保證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學校各項決策部署在學院的貫徹執行,把好教學科研管理等重大任務的政治關,支持本單位行政領導班子和負責人開展工作,健全集體領導、黨政分工合作、協調運行的工作機制。

                                  學院黨組織依其議事規則履行職責。

                                   

                                  第六十六條 院長是學院行政主要負責人,全面負責學院的學科建設、教學科研、隊伍建設、行政管理、對外交流與合作等工作。

                                  院長每年定期向本學院全體教職工或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第六十七條 學院通過黨政聯席會討論和決定本單位的重要事項。

                                  黨政聯席會依其議事規則履行職責。

                                   

                                  第六十八條 學院設立學術委員會,獨立行使學術權力,保障學術民主和學術自由。學院學術委員會委員實行任期制,每屆任期四年,連任不超過兩屆。

                                  學院學術委員會接受學校學術委員會管理與指導。

                                   

                                  第六十九條 獨立建制的研究院所和重點實驗室等,根據有關規定和學校授權設立相應的管理及學術機構;承擔相應的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等任務。

                                   

                                  第七章 投入與保障

                                   

                                  第七十條 學校的經費來源以政府財政撥款為主、其他多種渠道籌措經費為輔。主要包括財政補助收入、教育事業收入、科研事業收入、上級補助收入、經營收入、社會捐贈等。學校依法依規收取學費和其他費用。學??砂凑照鞴懿块T的規定和相關合同約定,通過教育服務、科技成果轉化、產業分紅等渠道獲取事業收入。

                                   

                                  第七十一條 學校積極拓展辦學經費來源渠道,籌措事業發展資金;鼓勵和支持校內各單位面向社會籌措辦學經費,獲取社會支持。

                                   

                                  第七十二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集中核算、分級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

                                   

                                  第七十三條 學校建立健全財務制度,規范學校經濟秩序,構建財務監督體系,強化財務運行管理,防范財務風險,保證資金運行安全。

                                   

                                  第七十四條 學校堅持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總原則,建立預算管理體系,科學合理編制預算并嚴格執行。

                                   

                                  第七十五條 學校堅持勤儉辦學,建設節約型校園,努力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七十六條 財政撥款、辦學收入、重大財務支出、社會捐贈等財務信息,學校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公開,接受有關部門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七十七條 學校資產包括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學校資產屬國有資產,學校享有法人財產權,依法依規進行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七十八條 學校依法依規進行資產管理。學校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制度,實行“統一領導,歸口管理,綜合監管,分級負責”的管理體制,其內容主要包括國有資產的配置使用管理、處置管理、收益管理、產權登記及糾紛調處、監督管理和統計報告制度等。

                                   

                                  第七十九條 學校經營性資產由學校依法經營管理,提高資產經營效率,確保資產的保值增值。

                                   

                                  第八十條 學校遵守國家文物保護的有關法律的規定,保護校園文物。

                                   

                                  第八十一條 學校依法成立教育基金會。

                                  (一)教育基金會依照法律及其章程的規定從事相關活動,加強與校友及社會各界的聯系,爭取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社會各界人士的捐贈,廣泛籌措教育資金,促進學校教育事業的發展;

                                  (二)教育基金會尊重捐贈方對捐贈資產的使用意愿,按照收支平衡、??顚S?,支出不超出基金規模的原則進行管理,并接受稅務、財務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財務監督。

                                   

                                  第八十二條 教育基金會依法對學校各種募集捐贈基金進行統一管理。

                                   

                                  第八十三條 學校建立科學、規范的后勤保障體系。

                                   

                                  第八十四條 加強體育場(館)、教職工活動中心、學生活動中心等公共服務體系建設和維護。

                                   

                                  第八十五條 學校健全安全保障體系及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機制,制定校園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工作防控體系,加強校園綜合治理,開展安全教育培訓;完善應急管理體系,建立重大事項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機制和應急工作機制,提高應急處置能力。

                                   

                                  第八章 學校與社會


                                  第八十六條 學校依法實行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向社會發布辦學信息,接受舉辦者、主管部門和社會公眾的監督與評價。

                                   

                                  第八十七條 學校根據發展需要,可成立理事會。理事會是在湖南省人民政府領導下對學校建設和發展提供咨詢、指導和支持的社團組織。其主要職責是:

                                  (一)參與審議學校辦學定位、戰略規劃、重大決策等重要事項;

                                  (二)對學校辦學質量進行監督評議;

                                  (三)推動社會合作,爭取辦學資源,支持學校發展。

                                  理事會的章程另行制定。

                                   

                                  第八十八條 學校根據需要可以就中長期發展規劃、對外合作辦學、爭取社會資源等重大事項咨詢校外專業人士或社會中介組織的意見。

                                   

                                  第八十九條 學校與社會各界開展廣泛合作,提供社會服務,爭取社會支持。

                                   

                                  第九十條 學校通過中外合作辦學、留學生教育、國際科技文化交流等,多渠道開展國際教育與科技文化合作,推進學校國際化發展。

                                   

                                  第九十一條 校友是指在學校學習過的畢(結、肄)業生和工作過的教職工(涵蓋在辦學歷史上并入的學校)、或在學校接受3個月以上非學歷教育的各界人士、或被學校授予名譽教授、名譽博士或被學校聘為客座教授、兼職教授的人士。

                                   

                                  第九十二條 校友會是由學校和校友發起設立、經民政部門登記注冊、具有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組織。校友會依法依規及其章程開展活動。

                                   

                                  第九十三條 學校鼓勵校友積極參與學校的各項建設事業,學校通過校友會以多種方式聯系和服務校友,支持校友的事業發展。

                                   

                                  第九章 學校標識

                                   

                                  第九十四條 學校?;帐请p圓套圓形徽標,中間為展翅飛翔鳳凰圖案,代表學校精神,下方有“1958”字樣,代表學校建校時間;外環上端為“吉首大學”中文標識,費孝通書寫,下端為“吉首大學”英文大寫。

                                  第九十五條 學校校旗為天藍色長方形旗幟,中央印有費孝通題寫的校名,左上角配以學校?;?。

                                  第九十六條 學校校歌是《吉首大學校歌》,胡炳章作詞,王立平作曲。

                                   

                                  第九十七條 學校確定10月12日為校慶日。

                                   

                                  第十章 章程實施


                                  第九十八條 學校成立大學章程秘書處,秘書處設在發展規劃與學科建設處,對學校的管理制度以及規范性文件進行全面清理與修改,并根據實際情況制定章程的實施細則。

                                   

                                  第九十九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常設機構為章程校內執行監督機構,監督章程執行情況,受理對違反章程的管理行為、辦學活動等的舉報和投訴,并按管理權限及時進行處理。監督機構工作規程另行制定。

                                   

                                  第一百條 學校接受舉辦者、主管部門、其他有關機關以及教師、學生、社會公眾依據章程實施的監督。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一百零一條 章程草案提交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經校長辦公會討論通過后,由學校黨委會討論審定。章程草案經討論審定后形成章程核準稿和說明,由校長簽發,上報湖南省教育廳申請核準。

                                   

                                  第一百零二條 本章程生效后,學校規章制度與本章程規定不一致的,以本章程為準。

                                  第一百零三條 學校根據發展情況,適時修訂本章程。

                                  章程的修訂由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議,經校長辦公會審議,學校黨委同意后進行;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校長辦公會提議修改,經學校黨委同意后進行。

                                  章程修訂案的審核程序依據第一百零一條的規定執行。

                                   

                                  第一百零四條 本章程由學校黨委會負責解釋。

                                  本章程自湖南省教育廳核準后生效實施,由學校發布,向本校和社會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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